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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农村技术职称评审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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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以及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惠市人社函〔2022〕159号)等规定,现就开展2023年我市农业农村技术职称评审及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申报评审农业农村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为在惠州从事农业技术、农业工程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农业技术系列含农学、园艺、植物保护、畜牧、兽医等专业,申报的初级职称为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申报的中级职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农业工程系列含农业机械化、水产等专业,申报的初级职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申报的中级职称为工程师。 二、申报条件 (一)职称评审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号)等有关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农业技术系列职称设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土肥、畜牧、兽医等专业,农业工程领域职称设农业机械化、水产等专业。 (二)职称考核认定对象范围及条件按《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执行。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除有特殊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原则上要求提供2022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五)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六)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方法 按省的规定,全市自2021年起调整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方法。 (一)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2020 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2月 31 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12月31日。 (三)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规定材料(职称评审详见附件四、五,职称认定详见附件六、七)。 (二)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材料报送至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申报人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统一使用省人社厅统一制作的表格,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五、审核要求 请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以下事项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单位审核评价意见”负责,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进行任职期满考核情况进行核实。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等进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中/初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20份,可复印)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六、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受理申报材料时,申报人相应缴纳的费用分别为:中级450元/人、初级280元/人。评审费直接缴入市财政专项账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七、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材料受理时间 2023年3月20日至3月31 日(工作日期间,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二)材料报送地点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江北段43号7楼702人事科。(联系人:魏翠滢、周晓瑜,联系电话:2802768) 八、有关注意事项 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标准条件;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3.不符合填写规范;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号)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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