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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信息来源: 政策法规与交流合作科     日期:2021-07-28 10:54:43    浏览次数:-

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局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部署和“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市局决定对我市农业农村系统办理有关行政事项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交的一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清单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以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为抓手,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局相关业务科室分别负责业务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局政策法规与交流合作科负责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统筹协调、督促推进;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二、规范办事流程。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工作实际,科学编撰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及时印发下级单位执行。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应当在农业农村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三、加强信息核查。局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并根据办理该行政事项的年度受理量、获取相关信息的难易度、日常监管手段以及因不实承诺引发的社会危害程度、风险防范措施等情况,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予以核查。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发现存在不实承诺情况的,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实行失信惩戒。

  四、做好总结评估。各县区、局相关业务科室在办理行政事项时,要认真总结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在广泛收集办事企业和群众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评价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改进工作措施,并做好总结评估。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将本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总结评估情况于2021年10月30日前报送市局。

  五、本通知自2021年7月30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向市局反映。

  附件1: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doc

  附件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

  附件3:证明事项信息协查函.doc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8日      

  (联系人:蓝文龙,280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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