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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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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家庭农场是国家大力鼓励发展的四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是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平台。为掌握全市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加强扶持引导,促进规范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家庭农场的定义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并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二、积极扶持引导家庭农场发展 各县区要加大对家庭农场发展的扶持和引导力度,鼓励对农业生产有热情、懂经营、会管理,有资金保障的人员,领办、创办家庭农场,选准主导产业,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转型升级。 三、全面摸查家庭农场的数量 各县区发动乡镇(街)组织力量全面摸查辖区内家庭农场发展状况,包括数量、规模、行业、经营效益等。从事粮食、蔬菜作物生产的,经营土地面积10亩以上;从事花卉苗木、水果、经济林生产的,经营土地面积25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的,生猪年出栏80头以上,饲养肉牛15头以上,饲养奶牛15头以上,饲养羊80只以上;从事家禽养殖的,鸡或鸭年出栏1000羽以上、鹅出栏400只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经营水面面积10亩以上;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年产值10万元以上。 四、建立家庭农场数据信息名录 各县区要以此次摸查为契机,尽快建立家庭农场数据信息名录,并于4月3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产业促进科,联系电话:2808266,邮箱:hz2808266@126.com。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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