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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监督科     日期:2024-10-31 15:53:15    浏览次数:-

案例一:

  一、案件名称

  杨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二、承办单位和承办人联系方式

  惠州市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孙哲熹和叶艺舒,0752-3373120

  三、基本案情

  2024年4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杨某位于惠阳区三和街道的蔬菜种植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对其种植并上市的芥蓝蔬菜进行监督抽样并送检。2024年4月29日,本机关收到涉案批次芥蓝样品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该产品不合格(检测项目:毒死蜱,标准指标:≦0.02mg/kg,检测结果:0.16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的结论,杨某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

  2024年4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杨某送达涉案批次芥蓝样品的检验报告,现场告知杨某检测报告显示该批次芥蓝样品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截至2024年5月10日,本机关未收到杨某的对检测结果的复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第五条“……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规定,2024年5月11日,本机关对杨某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立案调查,对杨某种植和销售涉案产品情况作进一步调查。

  四、涉及处罚事项

  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存在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基本编码:440217051000;职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五、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21日本机关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5月23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对杨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立案侦查。

  六、案件解析

  当事人杨某销售的涉案批次产品经检出含有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责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杨某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进一调查处理。


案例二:

  一、案件名称

  谭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二、承办单位及承办人联系电话

  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  陈三安 廖红益 0752-7829583

  三、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6日,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执法人员对惠城区水口街道某某菜场谭某某生产销售的茼蒿进行监督抽样,样品编号HCZZ23110**6。经检验,该批次茼蒿样品中,毒死蜱含量为0.40mg/kg,依据GB2763-2021,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2023第B427号))。《农业部对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毒死蜱和三唑磷等7种农药采取进一步禁限用管理措施》(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毒死蜱。2023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谭某某送达《检验检测结果告知书》(惠城农水(农产品)检测告〔2023〕**5号),并告知复检权利、方法及时限,谭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11月29日,经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批准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谭某某在种植面积为0.3亩的茼蒿苗期使用过无标签农药,后将该批次茼蒿销往农批市场,共出售该批次茼蒿约200斤,销售所得共700元,已销售产品无法追回销毁,未销售产品已由谭某某自行铲除销毁。

  四、涉及处罚事项

  2023年12月28日,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将谭某某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件线索移送至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2024年1月26日该案件线索被退回。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法对谭某某实施行政处罚。

  五、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法对谭某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㭍佰元,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案件解析

  当事人谭某某在种植面积为0.3亩的茼蒿苗期使用过无标签农药,后将该批次茼蒿销往农批市场,共出售该批次茼蒿约200斤,销售所得共700元,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事实,谭某某是农产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负有完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谭某某未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在蔬菜茼蒿种植期间使用了无标签的农药,导致生产、销售的蔬菜茼蒿被检出禁限用农药成分,且销售的农产品无法追回销毁,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谭某某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谭某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理应受到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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