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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间说法 | 5月1日起实施!农村集体分红规则巨变
信息来源: 惠州综合广播     日期:2025-10-23 10:30:33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为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该法的出台背景是怎样的?以及有哪些亮点?《午间说法》邀请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科长 王国琪为大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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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间说法》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科长王国琪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1. 《组织法》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制定的?有什么重大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组织形式,在中国的土地变迁历史中有着重要地位,其特殊性质与通行市场经济逻辑的不同,需要特殊法律来明确权责利以及成员的相关问题。随着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在支持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需要从法律上给予保障和规范。我国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已难以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实际需求,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界定模糊,容易引发利益分配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运行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意义: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利于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的同时,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对于维护好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2. 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被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身份如何确认?

  《组织法》中已明确规定成员身份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不再把户口当作唯一条件。以前,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农村人,就看他的户籍是不是在村内,但现在农村人口流动较大,很多人因为上学、当兵、出嫁、务工户口已经迁出,本次立法说“户籍在或者曾经在”,意思就是说只要户籍曾经在村内,也可以说会被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是要与村集体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当前农村人口流动加速、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的新形势下,如何判断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实践中通常根据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是否尽了相应的义务,是否参与集体收益分配或享有集体福利待遇,是否具有宅基地资格权和参与承包集体土地等进行判断。

  三是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是指他们在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时,仍然能够以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来源。《组织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务工、经商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基本生活保障”具有“兜底”的意义,不强求必须将集体财产作为成员唯一的生活保障。

  成员确认:《组织法》第十一条既是对成员概念的界定,也是确认成员身份的标准。从整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范来看,它确立了法治和自治相结合的成员身份确认基本规则。从法治角度看,第十一条确立了三个考量因素,即户籍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和基本生活保障,这三个因素缺一不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来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成员大会的法定职权之一。从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来看,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经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这项职权不能由成员代表大会行使,必须由成员大会来完成成员的确认。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规则和程序应当载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里面。

  3.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什么情况下丧失?

  《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死亡;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4.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分享集体收益?法律依据及表决比例是什么?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参与分配集体收益。第十五条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本法第十三条第七项(参与分配集体收益)、第九项(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第十项(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规定的权利。

  5. 对成员身份或收益分配发生争议时,法律提供了哪些救济途径?

  包括行政调解、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组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6. 新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规范成员确认等成员身份权益保护问题

  一是明确了成员定义和成员确认规则。该法对成员定义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成员定义的规定,避免因较为宽泛、弹性的规定可能导致成员确认的条件不够清楚明确;明确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完善了对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突出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明确成员的确认等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加强政府监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还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规定完善的权利救济途径。 

  亮点二:对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一是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二是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衔接,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亮点三:对公务员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作了规定

  国家立法保持适当的包容性,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丧失成员身份问题在法律上作统一规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授权,可以由地方立法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此外,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的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与一般公务员存在较大差别,不宜从法律上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一概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组织法》对此类公务员作了与一般公务员不同的制度安排,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等人员一样,是否丧失成员身份,法律不作统一规定,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五款的授权,可以由地方立法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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