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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地方财政补贴型海水网箱水产养殖风灾指数保险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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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海水网箱水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网箱水产”),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网箱水产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养殖地点、放养规格、养殖密度、混养比例、养殖设施等均符合行业水产养殖技术规范; (二)养殖户要具有一年以上(含)的水产养殖经验,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完整的养殖日志记录,各类投入品的购买凭证及产品销售记录必须保存齐全。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网箱水产所在区域遭遇热带气旋且保险指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标准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指数是指最大十分钟平均风速,以气象部门审核发布的保险网箱水产所在区域的气象站观测的数据为准,保险网箱水产所在区域设有多个气象站点的以本保险合同指定的站点为准,气象站点名称、编号及经纬度须在保险单中载明。 起赔标准是指最大十分钟平均风速≥24.5米/秒(风力10级),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网箱水产所在区域的气象站由于站点仪器损坏、导致气象数据无法正常获取,以离保险网箱水产最近距离的气象站观测数据代替,但须经气象部门审核认定。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热带气旋气象警报期内投保签单而遭受当次热带气旋; (四)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时,被保险人事先将保险水产迁出网箱或已经出售。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网箱水产的每网箱保险金额参照其饲养成本的七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网箱保险金额(元/网箱)×保险数量(网箱)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当保险指数达到起赔标准时,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网箱水产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网箱水产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渔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网箱水产的安全。 被保险人应允许并配合保险人承保后进行保险网箱水产日常 核保抽验,确保业务真实性。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五条 保险网箱水产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等资料。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网箱水产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八条 保险网箱水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不同风级对应的赔偿比例×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存鱼比例 累积赔偿金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之和。 (二)若保险期间内遭遇同一风力等级事故次数超过相应的累积赔偿次数上限,以相应的累积赔偿次数上限为限计算赔偿金额。 (三)不同风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和累积赔偿次数上限表 (四)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 不同生长期对应的赔偿比例=(出险时单位网箱苗期保险网箱水产数量×50%+出险时单位网箱非苗期保险网箱水产数量×100%)/出险时单位网箱保险网箱水产总数量。 (五)存鱼比例 存鱼比例=出险时单位网箱保险网箱水产实际总数量/投保时单位网箱保险网箱水产年计划养殖数量 投保时单位网箱保险网箱水产年计划养殖数量,根据不同网箱水产品种及养殖规范,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六)保险期间内相邻30天内(含)同时或接连发生多次保险责任事故,造成多次损失的,保险人只按照赔付金额最高的一次进行一次赔偿。若当次保险事故发生时,风力等级小于相邻30天内(含)已发生保险事故风力等级,保险人不做赔付;若当次保险事故发生时,风力等级大于相邻30天内(含)已发生保险事故风力等级,保险人按相应的赔付金额和已发生赔款的差额进行赔付。 (七)保险期间发生多次保险责任事故,每亩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亩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保险网箱水产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热带气旋:是发生在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的低压涡旋,是一种强大而深厚的热带天气系统。 (二)最大十分钟平均风速:是指每日的十分钟平均风速的最大值。 (三)气象警报与警报期:气象警报是由各有关地区的气象部门通过电台、电视等多种媒体渠道发布的关于气象现象的一种提醒,警报期从气象部门发布警报开始到解除警报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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