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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农业农村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惠州市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     日期:2025-03-14 16:09:41    浏览次数:-

HBGS-2025-6

惠农〔2025〕15号

惠东县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   

惠州市应急管理局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惠州海事局      

惠州海警局 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2025年3月5日


惠州市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涉渔乡镇船舶管理,维护海洋渔业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014〕2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惠东县稔山镇、吉隆镇、黄埠镇、铁涌镇、平海镇、港口滨海旅游度假区、巽寮滨海旅游度假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街道、霞涌街道。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涉渔乡镇船舶是指为解决本地区传统渔民生计问题,已纳入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范围且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接入广东省渔业大数据监控平台,实际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海洋机动船舶。

  第四条 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总量控制遵循“存量过渡、只减不增”原则。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辖区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二)制定、实施本辖区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具体措施,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健全完善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统筹协调辖区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

  (三)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协调相关行业部门开展检查,做好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监管工作;

  (四)推动落实涉渔乡镇船舶减船淘汰目标,支持、引导渔民转产转业;

  (五)组织涉渔乡镇船舶一般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政策。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涉渔乡镇船舶渔业生产管理有关制度;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涉渔乡镇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台账规范等管理能力;指导开展涉渔乡镇船舶防御台风工作;协调涉渔乡镇船舶及船员保险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涉渔船舶制造业企业摸查统计,督促涉渔乡镇船舶制造业企业按照相关部门印发的标准规范生产。

  (三)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做好涉渔乡镇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涉渔乡镇船舶违法犯罪活动,对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涉渔乡镇船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四)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按照事权划分落实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必要的工作经费。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协调相关企业提供就业岗位。

  (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参与指导涉渔乡镇船舶非法载客的整治工作。

  (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参与涉渔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船舶修造厂(点);牵头查处非法渔获物岸上交易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船用产品市场及船舶交易活动的监管。

  (九)海事部门负责所辖通航水域影响通航秩序等妨碍海上交通安全行为的监管工作,配合打击涉渔乡镇船舶海上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惠州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有关职责,组织协调开展海上搜救工作。

  (十)海警部门负责依法实施海上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渔乡镇船舶海上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海上妨害公务、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海洋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辖区海域违法违规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渔乡镇船舶;加强渔港港务监督,在市海上应急搜救中心的指挥下,积极协助开展涉渔乡镇船舶海上救援。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技能培训;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第八条 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生产措施,明确相关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涉渔乡镇船舶所有人为本船船长,应当落实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各项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海上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坚持船舶自用原则,确保船员数量不得超过规定人数,且航行及作业期间穿着救生衣。

  第十条 涉渔乡镇船舶建立“一船一档”船舶档案,详细记录船舶所有人、船舶参数、安全检查等情况。

  第十一条 涉渔乡镇船舶定位设备应当处于在线状态,禁止擅自拆除、关闭、损坏。

  第十二条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涉渔乡镇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规范日常停泊管理,定期组织核查。

  第十三条 鼓励涉渔乡镇船舶主动减船淘汰,并视情适当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十四条 发生台风等危险天气时,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做好预警预报,组织涉渔乡镇船舶及时回港。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当统筹利用现有监管平台,整合光电视频监控、北斗定位终端等数据资源,对涉渔乡镇船舶开展全时段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为涉渔乡镇船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应当加强水上安全执法联动,规范涉渔乡镇船舶作业行为。

  第十八条 涉渔乡镇船舶发生事故时应当逐级上报,按事故调查层级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存在违反涉渔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出涉渔乡镇船舶管理。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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