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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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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业龙头企业培育,规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工作,促进我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拟制了《惠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指导公众和有关部门更好理解《管理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2021年10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惠州市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及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以下简单《实施方案》)。自《实施方案》印发以来,我市持续保持扶持力度,农业龙头企业获得稳步发展。2022年,全市新认定省级农业龙头企业9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14家;2023年,新认定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1家、省级9家、市级18家;2024年,新认定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2家、省级6家、市级14家;2025年,新认定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1家、省级5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18家。截至目前,我市共有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6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67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151家。 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我局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近年来,受疫情和经济下行的影响,我市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监测年份因主营销售收入、固定资产规模未能达到标准而被淘汰,原《实施方案》标准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同时,为落实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要求,需删除《实施方案》中个别不符合最新上级政策的表述。 (二)制定依据 1.《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 2.《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 3.《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 4.《惠州市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及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惠农〔2021〕244号)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我局组织征求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8个市直部门意见,11个单位反馈无意见,收到修改意见6条,经沟通,其中采纳4条,不采纳2条。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1.根据精文简会相关要求,大幅缩减了文件篇幅。 2.为更好匹配政策文件的具体内容,将文体由实施方案改为管理办法。 3.新增了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定义的相关表述,明确了开展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工作的牵头职能部门和配合部门,以及政策文件的适应范围。 4.降低了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最低标准,主营销售收入由3000万元降为2000万元,固定资产由500万元降为300万元。附件《惠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指标》中农产品生产、休闲类企业年销售收入指标起始得分标准由3000万元降为2000万元,固定资产得分标准由500万元降为300万元;农产品加工、流通类企业年销售收入指标起始得分标准由4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 5.删除了原《实施方案》中不符合上级最新政策要求的相关内容。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4条和1个附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制定依据、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定义和适用范围; 二是明确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及工作原则; 三是明确申报企业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认定和监测的具体方法; 四是明确企业负面清单; 五是明确企业需报送的各类材料; 六是明确申报程序、认定程序、有效期限、运行监测机制; 七是明确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名后如何转继原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八是明确《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限,并废止原《实施方案》。 五、涉及范围 全市7个县(区),适用本《管理办法》。 相关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惠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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