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网站无障碍
官方微博: 新浪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之窗 > 政策咨询
关于饲料添加剂标签变动的问题
信息来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日期:2024-11-22 08:41:51    浏览次数:-

  问:根据《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产品标签内容中改变除规定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改变的”和“产品名称改变的”之外的内容,是不是不用再重新办理批准文号。比如仅改变标签的“功效”“保质期”“使用说明”等内容,原批准文号申请表是否依然有效?

  答:按照《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一)产品主成分指标改变的;(二)产品名称改变的。即除上述两项之外其他内容发生改变的,暂不需要重新办理批准文号。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江北段43号 联系电话:0752-2808831 技术支持:惠州市农业农村信息中心
电子邮箱:nyncjxxzx@huizhou.gov.cn 备案序号:粤ICP备19156910号-3 粤公网安备44130202000071号
网站标识码:4413000065 推荐使用IE9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